校内各单位: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根据《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要求,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将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工作,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价》《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评价》两个表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评价主体和对象
1.评审专家:依法从财政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审专家,由采购人代表对专家进行履职评价。
2.采购代理机构:对在财政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代表对代理机构进行履职评价。
二、工作流程
1.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人代表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价》(见附件1),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采购人代表填写《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评价》(见附件2),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活动组织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2.采购人代表应当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及时完成评价工作,并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价》《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评价》表单纸质版一起密封,封套上应写明项目名称,于评审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至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校务楼105办公室),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向财政部报送。
三、结果运用
1.评审专家履职评价。财政部定期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对排名位于后1/3的评审专家,将其抽取概率降低50%。
2.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财政部将采购代理机构年度平均得分计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满分为5分。采购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的次数和累计平均得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
四、工作要求
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是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常态化工作,为提高项目采购质量,采购人代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评价,并按规定及时提交评价表单。
联系人:王莎莎 联系电话:029-85310696
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